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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7
台北會計師事務所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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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當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傅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60) 更正聲明:本局99年11月16日刊登之標題「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新聞稿一文中,原文「……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更正為「……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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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節稅效益高,不少公司積極投資於供研發用之機器設備,更有公司為了適用較高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30%),將原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生產設備,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南區國稅局表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係指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而購置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係指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之設備,二者獎勵範圍及投資抵減率均不相同,不能互相挪用。   該局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台北會計師事務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機器設備近2000萬元,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該公司主張購置該設備時原擬供生產用,所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函,惟實際用途係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故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但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原已依「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在交貨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合法憑證及付款證明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函,可知機器設備用途應已確定;公司如變更用途,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撤銷)核准,且依公司提供該年度研究計畫及各項研究紀錄或報告,均無法證明該設備確供研發單位使用,乃核定剔除該筆研發設備支出,改以原申請核准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抵減率7%核認可抵減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已取得投資台北會計師事務台北會計師事務台北會計師事務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之設備,應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不能與研發適用投資抵減互相挪用,如確實係因研發而購置之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原投資抵減證明,不可逕以抵減稅率7%的自動化設備申報適用抵減稅率30%之研發投抵之設備支出。

(2)印前數據與印刷、印後及其表面整飾工藝數據的整合,即對盒型設計數據處理時雙色印刷機,必須對後工序的特殊加工進行處理,如燙印部位的預處理。還要盡可能應用CIP3/CIP4從印前數據直接生成印刷墨量控制數據、模切數據以及在線質量控制數據。從而建立各個品質控制要素和工藝控制點的控制參數,實現設備基準的穩定、數據傳遞的正確、控制的簡單易行。採用由大幅面印刷機(740mm×1050mm以上)、大幅面數字成像設備、CTP技術、連線加工技術、數字色彩管理與數字化生產流程的新技術工藝體系構成的大幅面印刷技術立體印刷,是折疊紙盒的應用目標從美化產品向美化產品和銷售展示一體化轉變的重要標誌。

由土地銀行統籌主辦捷運都會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3.05億元聯貸案,已成功完成募集,並於99年12月14日假台北凱撒大飯店舉行聯貸簽約儀式,由土地銀行王耀興董事長代表銀行團與捷運都會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吳樹泳董事長簽訂聯合授信合約。 本聯貸案資金用途係提供借款人為支應「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蘆洲線蘆洲站捷六基地聯合開發案」興建大樓住宅所需資金及履約保證額度,籌集新臺幣43.05億元,由土地銀行統籌主辦,經全國農業金庫、彰化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及合作金庫等授信銀行踴躍參與,超額認貸達新臺幣64.85億元,最終仍以新臺幣43.05億元結案,顯見各金融同業對本案之認同與肯定。 捷運都會建築設立於民國92年,與漢洋建設及坤福營造合組投資開發團隊,參與投標興建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蘆洲線蘆洲站捷六基地聯合開發案,並於95年7月與臺北市政府簽約取得開發權利,捷運都會建築主要股東包括茂德建設關係企業眾德投資公司、樺福建設集團董事長張綱維..等投資人,渠等均於建築業界享負盛名。 本案基地位於蘆洲市三民路與中正路交叉口東北側,沿線商業發達,人口稠密。預計興建9棟地下3樓地上21至24層樓住宅及店舖大樓。本開發案所臨近之區域範圍公共設施完備、生活機能完善、交通運輸條件良好,為蘆洲之精華地區,包括三民高中、台北會計師事務台北會計師事務台北會計師事務市公所及附屬機關、傳統市場匯集;另,台北會計師事務國立空中大學、李氏古宅等林立其中,亦為蘆洲興盛的文風提供見證。尤其,本捷運蘆洲線已於本(99)年11月通車,大幅縮短蘆洲至大臺北市區的通勤時間,便利居民大眾的往返,將為蘆洲市區帶來繁榮新氣象,區域發展可期。 土地銀行除傳統存放款業務以外,該行近年更積極拓展聯合授信業務、國際金融業務、信託及都市更新等不動產週邊業務。並充分配合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愛台十二項建設」及「六大新興產業」等政策,其中「都市更新」,截至99年10月底止,該行已承辦之都市更新融資業務包括臺北市忠孝東路「正義國宅」等計34件,核貸額度新臺幣347億元。目前計畫成立都市更新投信公司,以期蓬勃都市更新業務,將創造開發利益由社會大眾分享。 該行在上海成立辦事處耕耘多年,深知大陸內需市場具發展潛力,也瞭解當地台商想要的資金需求及金融服務。簽定ECFA後,短期內即可獲准設立上海分行,開辦實質業務提升獲利,並可提供當地台商更多元化金融商品及便捷服務,滿足台商需求;未來將積極開發適合大陸需求的金融商品,開拓企金、消金與財富管理市場,將有助於該行擴展大陸事業版圖,提升國際競爭力,邁向亞太區域優質銀行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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