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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台北會計師事務所營業人因本(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其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相關代表店章等作業,得暫免辦理 (2010/12/15)‏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本(99)年12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後行政區域調整,該部將於近日內發布「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統一發票業務作業規定」,明定改制直轄市之各縣市轄內營業人(以下簡稱改制直轄市營業人),其因改制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取消各縣(市)代表店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下簡稱代表店章)等作業,得暫免辦理。
  財政部指出,本次縣市改制,記帳士改制直轄市營業人之營業地址或名稱會因而異動,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及該部88512日台財稅第881915006號函釋規定,得由稽徵機關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惟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其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另改制縣市轄內經核准於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之營業人,記帳士其總分支機構跨越改制縣市且各有其代表店者,以高雄縣、市為例,在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後,其原於高雄縣或市之代表店應擇一申請取消,並依照該部83330日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財政部表示,改制直轄市營業人原應按上開相關規定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申請取消代表店,惟考量本年12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及門牌將做後續調整及整編,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門牌之換發作業,均將俟行政區域全數調整完畢後,再全面換發,改制後直轄市民眾持用原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均仍屬有效,爰配合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時程,統一發票購票證之換發、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變更及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製作業,均得暫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俟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面調整後,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辦理。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因縣市改制而代表店營業地址(或營業人名稱)變更之營業人,亦得暫免以改制後之營業地址(或營業人名稱)記帳士列印其代表店章,俟該行政區域全面調整完畢,由所在地稽徵機關輔導改制直轄市營業人以新名稱及新地址印製代表店章。
  財政部提醒,如改制直轄市營業人要求先行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自行變更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有遷址事實或其他原因而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變更營業登記者,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或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如非屬配合縣市改制之代表店相關申請作業,仍應依該部83330日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最後表示,民眾如有查詢上開作業規定內容需要,自本年1216日起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統一發票業務作業規定)」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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