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確實索取進項憑證,並核對統一編號、公司抬頭是否無誤。
(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二)將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証依下述分類:
1. 三聯式統一發票。
2. 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3.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收據(例:水電、電話費等)。
4.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需當期扣抵,切勿遺漏)
(三)避免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
支付貨款之資金流程可供查驗,並請多利用本票、支票、匯票支付。
(四)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及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等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憑證之稅額不得
扣抵(營業稅法19條)。
(五)與公司相關業務無關(例:個人或家庭支出)之進項憑證不得列帳與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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