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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公司設立登記 台北

Q1如果公司設立登記與實際營業處所不同時,是否有任何罰責?若經稅捐機關查獲,會如何?例如:公司設立在台中縣,但實際經營在台北縣。

可分為「法令面」與「實務面」兩方面來回答:

●法令面
未在登記地址營業的情況,涉及的法令共有「商業登記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三個法令的管轄,由於您的實際與登記地址不同,所以主管機關分別為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各二個,共四個主管單位:
◎商業登記法:台北縣政府商管課、桃園縣政府商管課
◎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北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徵所、北區國稅局桃園稽徵所

對於不在營業地址營業的行政責任,這三個法令的規定分別如下:
◎商業登記法第29條:撤銷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所得稅法第104條: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營業稅法第 45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 46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所以,依法您可能遭到商管課及國稅局上述的處罰。

●實務面
◎商登法部份:我國的各縣市政府商管課,對於違規營業的處理並不主動,通常是對於有重大公共安全的違規情形會主動辦理(例如理容院、大型餐聽),至於小型商業,除非有人主動檢舉,否則礙於執法技術及人力,通常鞭長莫及,以致我國違規營業的情形很普遍。

◎稅法部份:國稅局營業稅課的管區人員,對於違規的營業人,除了少部份的現場檢查外,通常也是有人檢舉才主動辦理(人力不足),對於查獲「未在登記地址營業」的處理,一般是採用「限制購買發票」的消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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