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為利前開制度之運作,財政部於100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供徵納雙方適用,營利事業應依查核辦法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並填寫於結算申報書新增之申報頁次第8-1頁,另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揭露負荷,查核辦法亦訂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揭露。
(一)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臺幣4百萬元以下。
(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上開規定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李秋娟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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