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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7
台北會計師獨資商號於變更負責人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章情事,仍應以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台北會計師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情事,雖變更負責人,仍以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北區國稅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係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因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之違章台北會計師台北會計師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及納稅義務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縱使獨資商號事後已變更負責人,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之前,稽徵機關將以原發生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查詢該如何檢舉逃漏稅案件,有關檢舉的管道,可透過郵寄台北會計師、電話或網路等方式,逕向被檢舉者所轄之稽徵機關提出檢舉,而檢舉事項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載明台北會計師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及地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上開檢舉事項如有欠缺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時,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故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應注意檢舉事項之完備性,否則不予受理。財政部台北會計師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若因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應先繳清欠稅,再準備出國事宜,以避免行程受阻。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局指出,轄內曾有納稅義務人準備全家出國旅遊,然而因其欠繳綜合所得稅115萬餘元已被限制出境,致無法出境,該納稅台北會計師義務人雖向該局表示,一時間無法湊足現金繳清全部欠稅,主張先繳納部分稅款,剩餘欠稅待回國後再繳納,請求先解除出境限制,惟依規定,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之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最後該納稅義務人旅遊並無法成行。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台北會計師如已被限制出境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而有急需出國者,務請於繳清稅款或辦妥擔保手續後,儘速檢具相關文件洽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解除出境限制,稽徵機關均會配合以最速件辦理,若仍有疑問亦可電免付費電話08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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